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未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取水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