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