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井和回灌井,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源热泵水源的;(二)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三)取水没有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或者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