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取用地热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其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