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地下水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