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地下水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