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取水井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制度。

对依法需要封闭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或者受污染的取水井,取水井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实施填埋;对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当封存备用,并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确保在应急等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