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应当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