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应当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