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水源,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对再生水的推广利用进行财政补贴,提高再生水、雨水利用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给水、排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同步安排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