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工程设施。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且供水管网配套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限期封闭自备井。地表水源工程建成供水后,除保留部分地下水井作为应急备用和特殊需要用水外,供水区内其他自备井应当封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