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制定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