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