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