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