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年增加节水专项资金的投入,支持发展节水灌溉、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加价水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节水技术研究、节水管理、节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专项资金和加价水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