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是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粉煤灰的排放、贮存、运输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各排灰、运灰、用灰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参与排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批准、评价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协助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

(五)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工作由市计划部门内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

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协同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