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粉煤灰的排放、贮运、综合利用以及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