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系指掺用粉煤灰(含煤渣)生产建筑材料、混凝土和其它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筑港、建桥等工程建设和回填、复垦造地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