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排灰单位未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必须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灰渣分排、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装运粉煤灰的道路、码头、机具等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