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排灰单位对粉煤灰的处置应当由以贮为主转为以用为主,制定本单位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并报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