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第六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