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第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投资形式:(一)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三)购买、租赁或者承包企业;(四)购买企业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