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第五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投资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二)能够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台湾同胞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三)商业资信证明材料。台湾同胞投资者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材料;(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资信证明材料。台湾同胞投资者身份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管理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