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