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除适用本条例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