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五章 投资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所反映的有关侵害合法权益的问题。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二)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协调处理;(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