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五章 投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参加各类培训和评比活动,不得摊派人力、物力、财力。违反本条 第一、二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