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五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定居后,原所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