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