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五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