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五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