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其他借贷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享受银行优先贷款。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向本市金融机构贷款,可以用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担保;因生产经营需要,还可以直接从境外筹措资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