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其他借贷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享受银行优先贷款。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向本市金融机构贷款,可以用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担保;因生产经营需要,还可以直接从境外筹措资金。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