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三章 企业设立第十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境内、外招收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