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三章 企业设立第十三条有效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以及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合作条件,由合资、合作各方协商决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担任其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