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有效对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生产性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形式、控股比例、经营范围、产品内销比例方面适当放宽,并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配套条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