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三章 企业设立第十一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应当向项目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台湾同胞投资者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