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事项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