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