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应当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开办后15日内,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培训证明;(四)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五)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