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累计处罚6次或者在1年内被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许可。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导致市场内的经营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