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建立后不备案的;(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录入、留存和传输信息的;(三)将监控资料擅自删改、挪作他用的;(四)擅自改变治安管理设备、设施用途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其正常运行的;(五)在经营场所外存储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