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从事流动收购的,应当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标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