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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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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已废止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从事流动收购的,应当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标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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