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每日24小时不中断运行。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