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当年择伐、皆伐的林木,必须凭林业主管部门设计的伐区作业方案和采伐许可证采伐,不得超采伐许可证采伐。凡不按伐区作业方案作业,超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限额采伐林木的,没收其采伐的林木,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超采伐林木株数五倍的树木。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