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林业生产实际制定当年的木材生产预伐计划,预伐的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总数不得超过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和上年度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90%。

自治县当年节余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