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开发区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行政等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的记录、通报制度。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