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