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请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