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请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