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对其予以解聘并收回监督员证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