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职责,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职务、职级等待遇不受影响,不得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解除其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