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职责,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职务、职级等待遇不受影响,不得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