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未答复或者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